父亲被殴打致死,凶手逍遥法外一案宣判

“一言不合,就对我爸大打出手!”河南杞县女子叶婷实名举报“父亲被殴打致死,凶手逍遥法外”一案,该案2名被告人,刘青艺起主要作用被判无期,刘得见起次要作用依然获刑8年,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1.9万元。

「叶律说法」

这起轰动全网的案件终于一审宣判了。法院的判决对整个案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从判决书来看是叶婷的父亲首先嘲讽当事人不会使用手机,和去世的岳父一样没出息,还先动手行凶。而此前,叶婷全网声讨凶手,故意隐瞒真相,还声称有黑恶势力的存在,现在看来这都是无中生有,无非是为了制造话题,转移焦点,企图用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案。

1、本为什么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犯罪结果是相同的,都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并且都是故意犯罪。但这两个罪名是有明显区别的。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

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死亡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

根据本案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来看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平常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二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告人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相互斗殴的场合,由于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因此,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都有伤害彼此身体健康的目的,实施的殴打行为都具有违法性,因此双方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3、判决11.9万赔偿款是否得当?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死者家属能向凶手近亲属主张的经济赔偿非常有限,主要是丧葬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也就是.5元。医院花费的医疗费7万多元,法院的赔偿款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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