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贺律师注意到一则新闻,说的是在河南开封杞县,有一个犯罪团伙,在网上开设赌场,诈骗了不少受害人的财产。警方的原话是这样说的:“这个网络赌博团伙每天诈骗近万元,社会危害很大,我们耗费了大量的警力财力,能成功打掉他也值了。”
读到这里我们发现,其中有一个表述可能存在问题。既然这个团伙他们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那么他们的行为构成的应当就属于刑法上的开设赌场罪。但是呢,他们每天又“诈骗”了不少的钱财。这里又涉及一个新的罪名,就是诈骗罪。似乎是矛盾的呢!
那么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犯罪团伙既构成开设赌场罪又构成诈骗罪呢。
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但是这种我们说的赌场,它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机构。一些犯罪嫌疑人,线下的赌场转移到了网络上,“与时俱进”,真正邀请赌徒们在他们所开设的网站上进行赌博活动。并没有通过以开设这种赌场的形式骗取受害人的财产。这种情况和在线下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的行为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打个比方,美国的拉斯维加斯或者澳门,这些地方开设赌场都是合法的。那么如果他们把线下的赌场开到了线上,严格按照他们公司的各种的管理规定,正规进行运营。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只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同样的,如果在我们国家内地犯罪嫌疑人也按照很严格的那种所谓的赌场的经营模式进行操作,在网上成立了网络赌博场所,那么他没有那种要通过一种诈骗的手段来获取受害人的钱财,那么就不可能构成那种诈骗罪,只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因为诈骗罪在刑法上讲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来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从这个角度来说,开设赌场和诈骗其实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所以如果犯罪团伙所谓的赌场,其实是他们以此作为诈骗的工具,那么实际上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构成的肯定就是诈骗罪。
回到今天的这则新闻,犯罪团伙两种罪名都可能涉及。第一种,就是他们在网上开了赌场,就让受害人来网上赌博。但一般这种网络赌场都不正规,庄家出老千都情况并不少见。出老千就是一种诈骗的方式,所以应当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说有些时候的经营模式又比较正规,不出老千,就是完全按照赌徒的赌术高低,凭能力挣钱,这种情况下的话,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问题。
不过今天的这个新闻里面一个情况,就是,受害人“在通过某平台参与赌博及咨询客服贷款事项时,添加了客服提供的QQ号。之后,客服均称预留的银行卡卡号不对,导致账户冻结,后以解冻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进行转账”,钱款款就进了犯罪嫌疑人的腰包。这又是典型的诈骗犯罪,赌场、赌博等只是诈骗的手段和形式罢了。
总而言之,赌博是条不归路,害了自己又害了他人。奉劝有的人,还是回头是岸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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