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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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3日18时,20岁小伙王永城驾驶小客车,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事故发生后,王永城没有报警,而是立即将刘某扶上车并载至其舅舅许小清家。许小清(34岁)向王永城询问情况后,二人一起将刘某送往火山镇卫生院检查伤情。在该卫生院,伤者刘某要求医院就诊而不肯下车。王永城、许小清怀疑刘某“碰瓷”,经商量后决定将刘某遗弃。当天20时许,许小清驾驶小客车搭载王永城、刘某,行驶至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路段,把刘某抬下放在汽车后侧的公路边,尔后驾车离去。随即刘某在被遗弃的现场,被邹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致刘某当场昏迷,救护医院救治,次日零时刘某不治身亡。韶关中院审理,认为王永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为由将刘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被告人许小清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刘某遗弃在公路边,致使行动受限的刘某无法得到救助,并造成被车辆碰撞的二次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一、王永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许小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粤F×小客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王永城、许小清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本院认为,首先,王永城的先前行为对刘某负有救治义务,但其没有履行对刘某的有效救治义务;其次,其明知刘某行动受限,将刘某遗弃在公路边可能会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危险,但放任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再次,刘某被遗弃后因行动受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马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并死亡,其死亡后果与二人的遗弃行为有因果关系。最后,本案刘某对于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综上,广东高院认为两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永城的亲属二审期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王永城再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许小清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王永城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永城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对被告人许小清的定罪及量刑以及第三项没收作案工具的判决。二、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永城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王永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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