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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22时许,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唐林涛、栗芳新等在杞县中山大街南关菜市场附近设卡检查,对一辆车牌号为豫BPXXX8的小车进行检查,民警让驾驶人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非常配合,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味,用酒精测试棒测试时,驾驶员很配合的进行了测试,酒精测试棒报警,有酒驾嫌疑。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6mg/ml,有醉驾嫌疑。后经抽血化验,测试值为.32mg/ml,属于醉酒驾驶。
经询问驾驶人韩某阳(男,开封市杞县苏木乡人)称晚上七点半左右和同学刘某鹏在杞苏路黄庄社区门口一小饭馆里吃饭喝酒,两个人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汾酒牌白酒,韩某阳喝了喝了四两左右白酒。21点多喝酒结束,两个人在饭店说了会儿话,韩某阳就开着自己的车回城里住处。沿杞县中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关菜市场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1月16日,驾驶人韩某阳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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