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谈“叶婷事件”不是目的,目的是与大家分享相关的社会知识和法律常识。
(本文为误删除后重发)
近些天有不少人质疑杞县警方到平顶山叶婷所在学校“抓”叶婷违法。具体的有四点:“抓人”违法,异地“抓人”违法,时间违法,没有通知家属违法。真的违法吗?分析如下。
一、“抓”叶婷的时机
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医生、教师,还是其他管理、执法类公职人员,包括村居干部,最怕舆论发酵、维稳和投诉。有人要说了,不做错事你怕什么舆论发酵和他人投诉?那么试问“叶婷事件”中谁错了呢?杞县警方真的是“黑暗组织”吗?就叶婷父亲死亡案警方付出的人力、物力,其中的是非曲折、风风雨雨外人可能从来没有想过,网上披露的恐怕也只是冰山一角。个中滋味可能只有警方知道,实际上从网上零星信息里也可窥见一斑,只是警方不可能公开“诉苦”。
事实是生活中有个别人,喜欢死钻牛角尖,只要公职人员处理问题不按照他的套路出牌,达不到他想要的结果,他就认为你不对,就要投诉。一旦遇到投诉,即使没有错你也要接受上级调查,写相关说明或整改材料。再说了,别人没有被投诉过或被投诉少,你被投诉或被投诉多,总不是那么光彩的事,领导可能也会另眼相看。谁都想“生活平安,工作顺利”。在这么一种社会背景下,谁也不会犯低级错误。
叶婷被“抓”是12月6日,12月8日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杞县板木乡前营村叶某青案”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中明确说明:“年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情况下,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8日当晚叶婷被送回。
这期间,恰逢叶婷网上实名举报的舆论发酵到顶峰,这个时候警方顶风“作案”,那就真的一点政治敏感性没有了。
“抓人”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主要是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定制”的,他们比谁,包括个别自以为是的律师都熟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恐怕早就成了他们的自然“动作”。对叶家的情况办案民警应该比任何人都熟悉,明摆的事情都能添油加醋地在网上折腾,此时他们会留下违反法规的硬伤,授人以柄吗?反正我不相信杞县警方会胆大妄为、麻木不仁、愚蠢到这个地步。当然这仅仅是推理,本身逻辑性也不严密,说服不了别人。
二、“抓人”的概念
“抓人”其实是法律外人士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在一般公众看来,警察亲自把人带走了就叫“抓人”。法律上“抓人”的具体的含义包括了传唤(口头传唤、书面传唤、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几种刑事强制措施中,需要“抓人”的概念、目的、程序、方法、时限、强制烈度、通知家属的方法都是不同的。
“抓”叶婷显然属于上述中传唤,而不可能是网上有人说的拘留。如果连“抓人”的法律概念都不懂还说什么这个违法,那个违规的呢?
三、“抓”叶婷的理由
“叶婷案”其实已经独立其父亲“叶洪青死亡案”之外。她已经涉嫌触犯两个罪名,一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从各种网络信息综合判断,叶婷极可能是捏造了事实,比如“父亲被当场打昏死”、“村书记带一卡车人,拿了凶器”、刘青彦“逍遥法外”,“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后果也是存在的。基本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
二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构成条件之一“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这个“公共秩序”不仅是现实生活中的,也包括网上公共秩序。根据官方通报和叶家自己透露的信息,叶婷等人在网上发布的不实信息显然是经过警方多次解释、警告、教育、批评仍然不改的,属于情节严重。其目的就是煽动舆论,引发不明真相的公众同情声援,从而影响司法。包括8日晚上在马路上下跪、脱裤子、围辱警察的行为,基本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目前看,叶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无数公众的善良心理,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这只是法理,不是法律。法理指导法律却不能领导法律,法律具有一些类似“立正”、“稍息”的规定性动作。有的法条后面往往有多条司法解释。
因为不掌握全面材料,这仅是根据表面现象的分析。给一个罪名定性还需要其他“规定性”条件。如何定性,可能警方内部也有分歧。这可能也正是官方通报中没有提及叶婷涉及犯什么罪?传唤结束后又没有将其拘留的原因。
估计定性寻衅滋事的可能性较大。
无论叶婷涉嫌上述什么犯罪,只要涉嫌犯罪,就可以根据初步判断确定罪名立案,展开侦查,启动传唤措施。侦查办案不同于法院审判,都是从“疑罪从有”开始的。否则犯罪证据哪里来,坐等报案人提供还是犯罪嫌疑人主动送上门来?传唤并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明确后才可实施。罪名可以随着侦查的进展进行更正,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根据案情的发展变更。
顺便说一句,办理刑事案件还没有“单位”回避制度。叶婷案如果定性诬告陷害,受害人主要是“村支书”和刘青彦;如果定性寻衅滋事,受害人是“网上公共秩序”,不是具体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简单地说受害人是公安机关,上级认为有必要的可指定管辖。没有指定管辖前,原管辖机关依然要积极履行职责,而不是主动或被动回避。
四、分析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面其实已经回答了传唤叶婷本身是否违法的问题。关于其他的问题,看法条:
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可以”、“应当”在法律条款中的含义。简单地说,这个“可以”就是“两可”之义。进一步说,就是“不可以”是常态,“可以”是例外。法条是一字千斤,可用可不用“可以”二字的是不会用的。法律上的“应当”则是“必须”之意,意即没有其他选择,“必须”这样。
就算不懂法律的,吃透“可以”二字的含义,也应该知道,异地传唤是不犯法的。
“传唤”,就是责令犯罪嫌疑人按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传唤叶婷本身不违法,异地传唤叶婷不违法,传唤叶婷是否超过时间规定了呢?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传唤最长时间是24小时,又可以异地传唤,那么这24小时显然不包括路途时间。到异省传唤路途时间有的也会超过24小时。其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说得很清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这个“到案时间”,应当是到达办案单位的时间,显然也不包含路途时间。结束时间应该是讯问结束的时间。
也就是说,传唤叶婷的时间不应当从6日公安机关从学校带走时开始起算,至8日交到叶婷家人时结束。警察送叶婷回家的时间自然也不应该计算在内。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叶婷本人最清楚,但是她不会向公众如实说明这个问题。传唤这类嫌疑人不需要全程录像,有录像公安机关也不能对外公布。
有的人,甚至是法律界的人也质疑叶婷被抓后,公安机关没有通知家属是违法的,男朋友在场不作数。只能很遗憾地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刑事传唤要通知家属。有的人可能把刑事传唤与治安传唤、刑事拘留、逮捕等混为一谈了。没有法律规定传唤必须要通知家属,当然也就没有不通知家属违法的问题。
是否出示传唤证的问题,《情况说明》中明确“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为什么说“工作证件”而不说“警察证”?“工作证件”是否包含了《传唤证》?《传唤证》其实也在“工作证件”之列。只凭自己的片面解读,就断言“没出具《传唤证》”,这恐怕就有点随意了。
传唤叶婷时的视频已经流出,可以看出民警都着警服,还有女民警随同,也比较正规,明显是有备而来。院校的行政级别一般都比县公安局局长的级别还高,到院校办案大家都很谨慎,这也是通例。院校办事风格有时认真到你无法想像的地步。看不到合法手续,当地警方不会配合,学校保卫部门也不会轻易地把学生叫来,最后交给警察带走,这也是常识。另外,现在办案程序都是网上流转,用电子印章,只要领导同意,从电脑里打印个《传唤证》也就是几分钟的事情,犯不着为这事留把柄。
我这么说其实与网上质疑没有出示《传唤证》一样,也属于推理。实际情况到底有没有出示《传唤证》?学校知道,叶婷本人知道,当地协助传唤的民警知道,办案民警知道。退一步说,就算没有出示《传唤证》而出示了“警察证(工作证)”,又没有其他合法解释,最多承办民警受到内部纪律处分,对整个事件的评价又有多大影响呢?
细心的网友看了法条可能还要问:最后不是没有逮捕、拘留叶婷吗,为何还要异地传她唤?首先,没有法律规定传唤就一定非要逮捕、拘留;其次,“需要逮捕、拘留”与实际上没有逮捕、拘留之间还是有许多合法且可以理解的变数的,比如疫情期间对“需要拘留”的人决定不拘留了。当然,这种不严谨的做法还是不提倡的,应当力求避免。
综上,质疑传唤叶婷、异地传唤叶婷、传唤叶婷超过时间、传唤叶婷没有通知家属、没有出示《传唤证》违法,都是经不起推敲的。起码没有拿出上得了台面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既然没有“上得了台面”的东西,就不要仅凭自己的猜测在网上带节奏地呐喊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