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艺无期徒刑!刘得见八年!民事赔偿近12万!被告上诉,原告也要上诉!
12月20日上午,近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已于12月16日在封地中院开过庭的封地杞县叶洪青案,迎来了一审宣判——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08元。
消息一出,舆论再次哗然!
重了!畸重!偏重了!太重了!——这是坊间一致的呼声!
从判决消息的相关报道中,纵览整个互殴事件,笔者发现前半场的案发经过叙述,没有时间节点!难道说这些内容凭的只是证人证言,而不是现场监控视频?
刘得见从后方搂住叶洪青的腰,叶洪青挣开后追撵刘青艺至饭店大门外,二人继续用拳头往对方脸、头等部位乱打,刘得见也用拳头打叶洪青脸、身上。
——刘搂叶腰,叶挣脱后并没有去针对刘得见,而是继续去追打刘青艺!似乎不应该吧?
刘得见被拉开后,刘青艺将叶洪青打倒致其头部着地并朝叶洪青头部跺。——刘得见被拉开,刘青艺继续打!难道拉架的人只管拉刘得见,不管拉刘青艺?
前营村村干部叶桂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叶洪青送回家。——互殴这么激烈,叶被人用车送走时,刘氏叔侄并未再纠缠!这说明什么?
刘青艺之妻吴玉闻讯赶至现场,并于22时41分报警——吴玉是听被丈夫带到酒宴现场的女儿刘果果说了现场打斗情况后,才赶到现场并报警的!这说明什么?刘青艺既然带女儿去赴宴,显而易见他不具有加害叶的主观故意;刘妻到场即报警,目的也很明确:要尽快制止事态发展,更不存在加害叶的主观故意!
警察于22时51分到达加油站时叶桂申、叶桂起等人已离开现场,刘得见、刘青艺等人在现场并向警察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警察到场时,参与打斗的当事人一方已离开,在现场参与拉架的同村人也已离开。出警一场,连当事人都没见全,只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自行解决”,警察即放心离开!
当地的警察对人民群众的疾苦该有多么的漠不关心啊?!自行解决?让他们继续互殴吗?既然出警,难道最起码不应该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问清楚双方当事人的现状如何?这样的警察,和错换人生28年案件中“不予立案”的叔叔们,有啥区别?简直是一丘之貉、毫无二致、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叶洪青到家后,于23时许拨打电话联系叶桂申、叶桂起,称明天还要找刘青艺的事。——俗话说,光棍不吃眼前亏!因为多管闲事、混吃混喝、嘴贱生事,已经挨打吃了亏;回家之后居然不闭门思过,却还想第二天继续惹事!叶洪青啊,难道你是黑社会头目?难道你是村霸恶棍?莫非,好打架腰里没气力,说的就是你这样的人?
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带着女儿去赴宴,却去故意伤害他人?这究竟该是怎样的一种故意啊?莫非,刘青艺是脑子进水了,要将自己的女儿置身于男人成堆、互相斗殴的危险境地,难道他就不怕逼急了,对手会挟持他的女儿做人质,或者直接伤害到他的女儿?
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然认定被害人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就应该对死者应付的责任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别人做工支付工钱,应该与他无关,若非村霸恶棍、混吃混喝,惹是生非、寻衅滋事,自当拒绝参加!
为讨好请酒者,全然不顾当事人的情绪,一砍价再砍价,已经为事态进一步发展埋下了伏笔,直接成了当晚悲剧的导火索!
面子被拾起,目的已达到,工钱已结清,加之酒足饭饱、皆大欢喜,本应千恩万谢,圆满收场!
谁知祸从口出,一场恶战在所难免!
刘某彦丈人人品再不济,时过境迁,逝者已矣,也轮不到叶某去评说;
会不会玩智能手机收付款,那也是刘青彦自己的事,轮不到叶某去讽刺讥笑和挖苦;
自己家族和刘青彦岳父家再有过节、有世仇,今天晚上也不是报仇雪恨的时候!
——而叶某青居然口没遮拦,不管不顾,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肆意挑衅拉仇恨,他的底气在哪里?他为什么要这么做?
如果只是说出刘家人一种不是,我们可以认为他是无意的;
如果只是说出刘家人两种不是,我们可以认为他智商为零,枉活几十,不懂一点人际交往礼仪,实在是草莽脓包一个;
但叶洪青像打机关枪、放连珠炮一样,一连铺排了刘青彦三桩不是——那我们就只能认为,他是故意的!故意要羞辱刘青彦!
因为郑某请了刘家三个人的客,却特意邀请叶姓三人作陪,用意何在?若只为少掏元,这顿酒不请,不是照样可以省出元甚至元、元吗?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想到另外的一种说法:郑某只想付给刘家1元!只因未达到目的,也就是没把他叶某青的面子给拾起,所以叶某怀恨在心,故意找茬儿!
那么,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怀疑:叶洪青的人品、他在村里的口碑、他是否就是村霸恶棍地痞流氓?一向欺男霸女、为所欲为,为非作歹,无恶不作?
至于“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笔者首先要说的是,两被告并不在庭审现场,被告方有律师吗?律师或是法官向两位被告表明“认罪可以减轻处罚”的意思了吗?
“均未赔偿”,这首先要看两被告具不具备赔偿能力!说实在话,笔者作为大河之南老乡,原本就知道豫东部分地区属粮食主产区,老百姓除了种几亩地,没有其它来钱门路!看到叶洪青家里那般状况,我首先想到的是那一大帮孩子!原本以为多子可以多福,但“半大小子,吃死老子”的俗言,揭示的更是多子受穷的直观道理!
及至昨天在网上看到刘青艺家居然也和叶洪青家一样,也是家徒四壁的那般模样,笔者禁不住辛酸落泪!要知道,刘青艺家似乎只有刘果果一个女儿啊!联想到这起案件的起因:给人打了工,却不能按时得到劳动所得;想要得到工钱,却还要忍受一些不三不四、不伦不类的人的百般刁难、恶意嘲讽甚至敌意满满的挑衅!——这该是怎样的一种生存状态啊?!可我们的执法人员,对待他们的父老乡亲,又是怎样的一种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的态度啊?!
即便如此,据开庭前网上透露的小道消息:为了自保,刘家情愿赔偿叶家80万以求谅解!怎奈叶家“狮子大张口”,非要万甚至万!大有得“理”不饶人、不达目的誓不休的架势!——各位看官,你们说刘家该怎么赔偿叶家啊?该拿什么来赔偿叶家啊?!
“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这叫什么话?我们常说,罪有应得,意思是说,犯罪嫌疑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主要依据是看他犯了什么罪,而不是主要看其他当事人的态度!
虽然按照现行律条,当事人不予谅解的态度也可以影响量刑,但影响量刑的权重非常有限,不应该成为主要因素!究竟当事人不予谅解的态度要占多大比例,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法律问题!
司法机关以“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为由,判刘青艺无期,与其说是秉公为叶家伸冤,不如说是因开庭前叶家人的网闹引发的社会舆情裹挟了司法,想尽快清除其不良影响!
但同时另一个问题又来了!
开庭前杞县叶洪青案联合调查组认定的叶家母女“反映问题不实”“歪曲事实”“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将其带回调查”等等问题,开庭后还会有下文吗?
现在看来,叶氏母女的所作所为,对案件的正常办理确实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是不是等于变相承认,当地中院如此重判实属反常,主要是受了舆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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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智者,舆情息于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