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期

点击上方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五)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来源:名城通海

编辑:杨广镇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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