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者亲属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重大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且我国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亦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认可,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且各项赔偿的顺序是平等的。
民事 生命权 保险 交通肇事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强险 商业险 第三者责任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岳X启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李X强驾驶货车尾随其后,其在超越岳X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发生刮擦,岳X启当场被碾轧致死。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1.李X强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岳X启系正常行驶,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经查,李X强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三十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
岳X启的亲属高X英等五人以李X强侵犯岳X启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X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余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元。
受害人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近亲属可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X强赔偿五原告高X英等人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交通肇事罪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重大交通事故是特殊的刑事犯罪,事故发生的意外程度及损失均非常巨大,对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痛是难以磨灭的。由此,为了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的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交强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例可知,交强险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货车驾驶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家属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者请求的刑事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不应予支持。但交通事故系特殊的刑事犯罪,其突发性、危害性均较大。对于该事故造成伤亡的,我国另有条例规定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家属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损害时,应得到支持,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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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审判实践中,支持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限额不足以支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即赋予被保险人(受害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且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可同时主张。虽然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直以来亦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可知,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因此,可以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
高X英等诉李X强、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人身权法·生命权·民法保护·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P)
()汴民终字第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被《人民法院报》年8月15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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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程序
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
高X英等(原审原告)李X强(原审被告)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英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英等、李X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杞县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强年1月30日驾驶货车在超越岳X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侧面刮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岳X启被碾轧当场死亡。交警部门随后进行了事故认定,出具了事故认定书:1.李X强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此事故的负全部责任;2.岳X启按规章制度正常行驶,并无责任。
另查明:李X强所驾驶的货车在中国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并购买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且该交通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
岳X启的亲属高X英等五人以侵犯生命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9万余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损失41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强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X强应赔偿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因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X强承担。岳X启的死亡,给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创伤,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李X强赔偿五原告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X强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