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昨日因实名举报而失联的女子,目前在公

“该女子在公安局,因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正在调查。”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到。

关于其父亲被围殴致死一事儿,杞县公安局在年7月13日已经发布了情况通报:

年6月28日19时许,其父亲因结算的收割费用,在饭店宴请刘某艺、刘某彦、刘某见等人。席间,其父亲与刘某艺、刘某见发生口角并撕打。23时许其父亲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次日2时36分,该女子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刘某艺、刘某见抓获,6月30日对两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那么寻人启事一事到底是真是假?寻人启事中的强抢手机的七八个男人是谁?因涉嫌违法犯罪,是该女子涉嫌违法犯罪吗?

不管怎么说,该女子现在是平安的就好。

如果说该女子是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而被警方带至公安局,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年6月30日刘某艺、刘某见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自年6月30日至今将近一年半,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是不是有点长了?还是说已经将刘某艺、刘某见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了,只是公安机关在回复时没有提到。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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