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xxx,女,汉族,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xxx,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7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xxx,男,汉族,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xxx,女,汉族,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xxx,男,汉族,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xxx,男,汉族,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xxx,男,汉族,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xxx,女,汉族,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xxx,女,汉族,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xxx,男,汉族,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xxx,男,汉族,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xxx,女,汉族,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xxx,女,汉族,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xxx,女,汉族,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xxx,男,汉族,年10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xxx,男,汉族,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xxx,女,汉族,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xxx,男,汉族,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xxx,女,汉族,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xxx,女,汉族,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26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法定代表人:xxx。住所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xxx等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出示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立即交付xxx的房屋。二、判决被告支付xxx违约金.2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3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2.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2.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8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1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4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51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44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4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2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26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02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0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5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5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2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22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8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8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4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5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4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9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6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7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3.6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9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3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3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4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5.4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5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04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1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2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4.2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92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34.3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5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支付xxx违约金6.5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后续违约金按每日46.5元的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4月19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6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20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8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9月2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6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8月2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21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21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7月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0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6月16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月18日,原告xxx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1月1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3月5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1月2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2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4月2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1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2月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4月10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2月25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10月24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9月2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年9月26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元。
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并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但房屋拖延至今仍未交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荥阳市政府、相关生态环境部门陆续发布大气管控措施、扬尘管控措施以及疫情原因等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停止施工,xxx公司据实延期施工,并未构成逾期交付,被答辩人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2、部分被答辩人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3、xxx应当于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元,而根据《借款协议》第四条第二款,在其逾期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视为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权利,包括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年4月19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3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6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17009《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2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20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8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19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9月2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1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6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1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8月2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8层6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21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13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21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1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7月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8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0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17003626《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25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月13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2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6月16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3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月1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2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商业贷款。
年11月1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25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3月5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4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1月22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2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7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4月2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20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1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25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2月7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4月10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3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2月25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2单元14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10月24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15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付款。
年9月28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6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年9月26日,原告xxx与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Y1700371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位于xxx11幢1单元5层号房,总价款为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上列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2、……;3、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政府规划变更、行政审批延期、公共服务垄断行业批准或验收延期;遭遇严重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出卖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合同第九条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年6月30日,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如期交付房屋。
另查明:年至年因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等因素,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荥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继发文,要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具体如下:
1、年9月20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河南省-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年11月13日郑环攻坚办〔〕号、年11月23日郑环攻坚办〔〕号、年11月28日豫环攻坚办〔〕号文件,停工日;
2、年4月2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大风扬尘天气管控的紧急通知》,停工1日;
3、年5月30日荥环攻坚办〔〕21号文件,停工2日;
4、年8月26日,荥阳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强化临时管控的紧急通知》,停工5日;
5、年10月11日荥环攻坚办〔〕82号文件,停工4日;
6、年10月19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停工3日;
7、年10月27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大风天气扬尘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的通知》,停工1日;
8、年10月30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年11月8日荥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不利气象条件下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年11月10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年11月12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年11月17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年11月17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年11月23日郑环攻坚〔〕21号文件,停工19日;
9、年12月7日郑政办明电()号文件,年12月7日、9日荥政办明电()号、号文件,年12月9日郑政办明电()号文件,停工3日;
10、年12月18日荥政办明电()号文件、年12月20日郑政办明电()号文件,停工3日;
11、年1月4日豫环攻坚办()2号文件,年1月4日、1月6日郑政办明电()6号文件、()12号文件,年1月11日郑环攻坚办()16号文件,年1月11日荥环攻坚办()15号文件,年1月21日郑政办明电()25号文件,停工17日;
12、年2月13日荥政办明电()14号文件、年2月17日郑政办明电()45号文件、年2月21日荥政办明电()19号文件、年2月28日荥政办明电()20号文件,停工15日;
13、年3月16日豫环攻坚办()42号文件、郑环攻坚办()76号文件、年4月10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轻中度污染临时管控的紧急通知,停工1个月;
14、年5月7日郑环攻坚办()号文件,停工3日;
15、年6月1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臭氧轻度管控调整为中度管控的通知,停工30日以上。
综上,自年11月15日至年6月30日,因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等因素的停工期间,被告累计停工天。年6月30日后,政府亦多次发布不同等级的环保管控文件,年1月26日起新冠病毒疫情的出现至年3月中下旬河南省范围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武汉市于年4月8日疫情防控措施解除。自年7月1日至年4月8日期间天,被告因疫情原因停工74天。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至年6月30日前管控文件确定各原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停工天数分别如下: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
本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当事人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虽然约定了交房日期,但同时还约定了有关遭遇严重恶劣天气、出卖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等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的情形,被告xxx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表明其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系政府行为等其不能实际控制的因素导致,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应据实扣除因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疫情等因素的停工日期,并据此顺延其交房日期;据实扣除顺延的期间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日。因被告xxx公司向原告xxx等人实际交付房屋的日起暂时无法确定,故本院认定被告xxx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年9月1日,此后被告无法如期交房的违约金,原告可另案起诉。被告xxx公司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分别为: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92天、xxx92天、xxx92天、xxx天、xxx天、xxx天、xxx92天、xxx天、xxx92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92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天、xxx92天、xxx92、xxx92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原告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出示房屋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并立即交付房屋的请求,因涉案房屋尚未竣工,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x违约金5.0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6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82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2.60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4.8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1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89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67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7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9.84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37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0.6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59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2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2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00.8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67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8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0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9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3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5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8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5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8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85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41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2.74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66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2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6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64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40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3.57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13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27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7.69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5.36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2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65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5.0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3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23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42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34.29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9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支付xxx违约金.98元(自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46.51元的标准暂计至年9月1日)。
二、驳回原告xxx、xxx、xxx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荥阳市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